对UCP500第13、14条的几点认识
日期:2007-06-25 11:57
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下简称UCP500)第13条b款对信用证开证行收到其开出的信用证项下单据后的工作时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原文如下:开证行/保兑行(如有)或代表他们的被指定银行各自应有一个合理的时间,即不超过收割单据后的七个工作日,审核单据和决定是否接受或拒收单据,并通知从其收到单据的当事人。UCP400对银行收单后的处理时间只规定为“合理工作时间”而未规定具体的天数,这给银行的信用证实务操作带来了很大的不便。对此,UCP500将合理工作时间限制在收单后七个工作日内,给各国银行处理单据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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