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UCP500第13、14条的几点认识
日期:2007-06-25 11:57
申请人随后同意接受不符点并愿意付款,开证行也要先征得交单行的同意后,才能向申请人放单,同时对外付款。这是因为,在开证行持单听候处理期间,受益人有可能已将货物以更高的价格转卖他人,并随后通过寄单行指示开证行将单据转交给新的买主。如果开证行不经交单行的同意而擅自放单给申请人,将可能被交单行索赔损失。因此,申请人应谨慎行使拒付权,一旦对不符点单据拒付,除了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自己的商誉(尽管单据中存在不符点)外,还可能会失去即将到手的商业利益,特别是在所进口的货物比较紧俏的时候。开证行也应向申请人说明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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