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单据可以接受”条款探讨
日期:2007-06-25 11:57
它取代信用证的受益人。 第三方出单人 UCP第21条规定:“当要求提交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商业发票以外的单据时,信用证中应规定该单据的出单人及其措辞或内容。如信用证对此未做规定,只要所提交单据的内容与提交的其它规定单据一致,银行将接受此单据。” 这一条款对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商业发票的出单人没有留下任何疑问,第23条至30条对运输单据、第34条至36条对保险单据、第37条对商业发票如何出具及其内容都做了详细规定。 第21条对除上述三种单据以外单据的出单人也做了意图非常明显的规定,它说道,信用证必须规定谁来出具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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