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单放货”法律问题再探
日期:2007-06-25 11:57
论意义大于商业价值的例外。如承运人能证明他有充分理由相信:要求提货的人有权占有该货物,且对提单的流转情况有相当合理的解释,则承运人可以被允许在对方未提交提单的情况下交付货物。当然,即使向提单持有人的交付是对不享有提单权利的人即盗贼的交付也可以清偿提单债务,从而保护无过错交货给盗贼的承运人。因此,当提单持有人受到其占有提单的事实保护时,承运人也应受到其可向任何提单持有人支付原则的保护。承运人就此获得双重保护:如果承运人不知道真正所有权人的请求而将货物交付给提单持有人,承运人得解除责任;如果承运人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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