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单放货”法律问题再探
日期:2007-06-25 11:57
意串通,合谋放货,欺诈真正的提单持有人。如无特别说明,本文中提及的“无单放货”即指上述三种情形。对以上几种“无单放货”行为的性质和责任的认定正是本文讨论的目的所在。  二、“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  对“无单放货”行为法律属性定位的不同往往会导致法律适用、审判程序和判决结果的差异。对此问题,学界观点纷呈。最主要的争议是“无单放货”以违约还是侵权认定。而问题的本原则又不得不追溯到提单的法律性质上。  英国法院在判例中确认,提单是“物权凭证”和“准流通证券”,并以此区分提单在物权和债权方面的效力:“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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