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单放货”法律问题再探
日期:2007-06-25 11:57
权凭证”赋予提单持有人同占有货物相同的效力,是对提单物权性质的表述,而“准流通性”则侧重于对提单债权性质的描述 。美国的《联邦提单法》第111条则更为明确地规定自正当的流通取得提单的持有人拥有两项权利,一是对货物的权利,二是承运人对他的直接义务。显然,这也是从物权性质和债权性质里两方面而言的。因此,本文在分析提单的法律性质时,也是按照这种思路进行的。   1.“无单放货”属于侵害物权的行为  对“无单放货”的侵权性质认定,必须从分析提单的物权关系入手。提单物权关系是提单持有人对提单和提单项下的货物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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