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应善于使用停止交货权
日期:2007-06-25 11:57
 停止交货权就其性质来说,是法律上赋予卖方的一种紧急措施权力, 是使尚未收到货款的卖方对货物行使的一种货价留置权.笔者认为,国际贸易中的买卖双方,尤其是卖方,正确理解并使用这项权利很有必要.     停止交货权的行使条件  未收货款的卖方在行使停止交货权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卖方已交出了货物的占有权,但尚未收到货款.   “未收货款”是指全部货款尚未得到支付或偿还,或者当采用汇票 或其它流通票据作有条件的付款,该票据虽已被承兑,但由于遭到拒付或其它原因,使得原来据以承兑的条件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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