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应善于使用停止交货权
日期:2007-06-25 11:57
.货物已经脱离卖方占 有是卖方行使停止交货权与留置权的不同之处.     二,卖方必须在买方无清偿能力时才能行使停止交货权,而不能仅 因其未付货款而行使停止交货权.  无清偿能力的认定与支付方式无关,买方不能依合同规定的方式支 付货款,卖方不能以此为由行使停止交货权.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7条规定了“确切证据”标准,要求一方必须举证证明对方确实不能 或不会履约.下列情况可以认为具有确切证据:买方拖欠他人债务,或多次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或有欺许行为,或经营不善严重亏损.若买方 对履行合同提出了充分保证,
2/14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1/13 0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