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 期 费 纠 纷 案
日期:2007-06-25 11:59
SCORP.)(以下简称卖方)签订一项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买方从美国进口二万四千吨废钢铁,按成本加运费计价(C&F);由卖方租船,从美国东海岸港口装货,装运期自一九八四年十月二十日至十一月三十日,卸货港中国大连.合同附加条款的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卸货港每连续二十四小时晴天工作日应卸货一千五百公吨(节假日除外).滞期费每日四千五百美元,滞期时间连续计算.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九日,卖方同巴拿马玛丽娜维法航运公司签订了租船合同,租用该公司所属"凯法劳尼亚"轮.租船合同约定,滞期费按每日四千六百美元计算;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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