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 期 费 纠 纷 案
日期:2007-06-25 11:59
置收货人在船上的待卸货物,并要求收货人立即支付已到期的三十九万五千六百美元的滞期费和预计至卸货完毕可能继续产生的滞期费.根据是租船合同第八条规定:"船东因运费、亏舱费和滞期费对货物享有留置权",而且船长签发的提单上含有"合并条款",订明"所有其它条件和除外事项依据租船合同",租船中的滞期条款同样适用于收货人,"为确保船东收取全部滞期费,船东有权留置货物". 青岛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主张的货物留置权是因船舶滞期而引起的,租船合同中订有留置权条款,被告虽不是租船合同的当事一方,但被告所持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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