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分批装运和转运,溢短装数量的纠纷
日期:2007-06-25 12:03
案由:A进出口公司与国外C公司成交一笔花生仁出口贸易,于6月26日由通知行――B银行通知信用证,其部分有关条款规定: 本证凭提交如下详列的单据可由任何议付行公开议付。……400公吨手拣花生仁,新麻袋装。从大连装运至伦敦,最迟装运期1997年7月31日。不许分批装运和转船。A进出口公司接到信用证经审核后未发现问题,准备安排装运,但在即将装运之际,于7月5日又接到买方信用证修改书:数量增加100公吨。装运期延展至1996年8月31日。A进出口公司根据合同规定:7月份装运400公吨;8月份装运100公吨,认为该信用证增装100公吨部分属于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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