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名、船期通知错误及货物质量引起的争议
日期:2007-06-25 12:03
请人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报金人民币16000元,申请人接受货物后又发现羊毛有质量及短重问题,于是在经商检后向被申请人提出索赔。  【争议焦点】  争议有三:①船名、船期通知错误应由谁负责;②商检证书是否有效;②羊毛的质量与短重问题。  申请人认为,根据CFR A7的规定,卖方应“给予买方货物已装船的充分通知,以及为使买方采取通常必要措施能够提取货物所要求的其他任何通知。”但被申请人错误地通知了船名及船期,也没有将货物转船计划发生变化的情况及时通知申请人,从而违反了A7项下规定的义务。被申请人则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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