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恶劣的信用证欺诈判例
日期:2007-06-25 12:03
福斯基”轮为其所有(该轮在本案诉讼期间因另案被扣押于马尾港)。该公司未委托永威公司为其代理船舶,也未授权永威公司代其签发提单。“卡皮坦・坡克福斯基”轮与1996年5月24日至6月31日在依利切夫斯克港装运24860.627吨货物,但未装载原告所持提单上的货物。“卡皮坦・坡克福斯基”轮本航次福州代理称其未接到有关收货人为原告的委托。     厦门海事法院认为:原告中包公司为购买钢材与被告千斤一公司签定购货合同,依约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千斤一公司不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提供货物,而在没有交货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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