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正本提单放货、提货纠纷案
日期:2007-06-25 12:03
告与深圳公司签订合同由原告向深圳公司供应1908吨苏丹棉花。7月24日,根据深圳公司的申请,中国银行深圳分行就945吨苏丹棉花开出信用证。原告租船将5,023包、963,583公斤苏丹棉花从苏丹港运抵湛江港。承运人签发ZHAN/1号提单。湛江船代是承运人在湛江港的代理人。由于深圳公司拒付货款,1991年3月1日,中国银行香港分行将信用证项下包括正本提单在内的全套议付单证退还原告,原告成为该提单的合法所有人和持有人。同年5月,原告持正本提单向湛江船代提货时被告知,ZHAN/1号提单项下货物已被湛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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