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正本提单放货、提货纠纷案
日期:2007-06-25 12:03
本案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原告回避其与深圳公司的合同纠纷的事实,以提单纠纷为由起诉,规避法律。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广州海事法院审理查明:1989年5月6日,原告与瑞士日内瓦NORSUDS・A・签订买卖合同,原告购买1,905吨苏丹原棉,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月27日,原告与深圳公司签订购棉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苏丹原棉1,908吨,分两批交货。6月28日,深圳公司与湛纺公司签订棉花加工合同,约定深圳公司以不作价形式提供原棉954吨,由湛江公司加工成精纺,深圳公司负责办理报关、提货手续,湛纺公司负责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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