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借提单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日期:2007-06-25 12:02
输公司因被上诉人福建省宁德地区经济技术协作公司诉其预借提单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1988年10月24日(86)沪海法商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审理,查明: 1985年3月29日,被上诉人福建省宁德地区经济技术协作公司作为买方,通过福建省富兴工业进出口公司,与日本国三明通商株式会社签订了进口日产东芝牌RAC-30JE型窗式空调机3000台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价格条件为成本加运费,到达港为福州,总计16950万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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