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借提单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日期:2007-06-25 12:02
;卖方应于1985年6月30日前和7月30日前各交货1500台;付款条件是买方于接到卖方出口许可证号码和装船的电报通知后,在货物装船前30天期间,由中国银行福州分行开立不可撤销的,以卖方为受益人的即期信用证。卖方凭合同规定的各项单据,按信用证规定转开证行议付货款,信用证有效期延至装船后15天。付款单据中包括已装船的空白背书,空白抬头、清洁无疵的提单。 依据上述合同,日本国三明通商株式会社与上诉人办理搬运事宜。上诉人于1985年6月30日向托运人三明通商株式会社签发了WO15CO90号联运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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