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日期:2007-06-25 12:02
告办妥海关手续后,将货物装船,按时运出。因被告没有在委托书上注明运费预付或者到付,原告无法在海运提单上写明运费支付方式。承运人船公司按航运惯例,凡没有在海运提单上写明运费支付方式的均按运费预付处理,向原告收取了运费25568美元。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收取此笔运费,均遭拒付。1992年12月,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被告同意于1993年5月底之前结算此笔运费。此后,被告仍未支付。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原告所垫付的运费25568美元,并给付自1990年8月4日起两年半时间的利息计3315.85美元(以年利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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