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2:02
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查明:1990年2月,海湾公司与香港东如行有限公司签订乙腈购销合同,海湾公司为卖方。海湾公司为履行购销合同,委托被告江南公司代理出口。江南公司与海湾公司约定,江南公司负责出口报关,异地报关由海湾公司协助代办;有关货物质量、运输、催开信用证等由海湾公司负责。同年3月,江南公司与香港东如行有限公司签订售货合同,江南公司为卖方,货物由上海经香港到美国口岸。上述外贸合同和报关单、信用证及发票上标明价格条件均为FOB上海。之后,江南公司在空白的货运委托书上的“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