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NTAK”商标事件
日期:2007-06-25 12:02
案例: 1990年5月15日起,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连续三天公开答辩,就两家外国公司谁有权在我国享有“SANTAK”商标专用权一案进行听证会。申诉方是美国加州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和香港××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被诉方是香港的××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它们争执的商标的产品是不间断电源,它可以保证在一段时间内计算机不会因为突然断电而丢失数据、资料。因而,在我国计算机正在广泛普及应用的今天有着宽广的市场。 “SANTAK”商标是C公司首先在1988年3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的,并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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