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NTAK”商标事件
日期:2007-06-25 12:02
1989年 1月获得中国商标权。 1989年7月, A公司和B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C公司抢先注册,要求撤销其商标权的申诉。申诉方和被诉方双方以前有着紧密的联系。 1984年12月,何××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成立A公司: 1986年 1月 8日,何××与他人合股在香港成立了C公司,何××任董事兼总经理, 1986年 8月,何××辞去该职务,又在香港成立B公司。C公司认为,该公司最先在中国使用“ SANTAK”商标。根据是1986年 4月 5日,该公司与广东省××公司佛山分公司签订了买卖“SANTAK”牌不间断电源的合同。A公司则认为,该公司最先在中国使用“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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