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NTAK”商标事件
日期:2007-06-25 12:02
NTAK”商标,根据是1986年11月 7日在《羊城晚报》上刊登了 “SANTAK”商标广告。 A公司反驳C公司以签订协议作为最早在中国使用该商标的说法,认为不是公开使用,不能作为证据。 后来, C公司又就A公司对该商标的权利能力提出质疑。 C公司出示了一份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文件,指出在1988年7月25日至1989年 10月 29日这一年多的时间内,加州当局依据有关法律中止了该公司的共同权利和特权(包括物质的和精神财富的权利),该公司是在 1989年10月 30日才“恢复营业活动”的,因此, A公司在被中止权利的期间没有任何权利能力向中国政府主张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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