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NTAK”商标事件
日期:2007-06-25 12:02
己的商标权。 经过三天的答辩和充分的调查研究后,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①A公司是“SANTAK”商标在中国大陆最早使用者。1986年11月7日在《羊城晚报》上的广告应被认定是“SANTAK”商标在大陆最早使用的证据。 C公司提供的以 1986年4月 5日的协议书作为书“SANTAK”商标最早使用的证据不能成立。②1988年 7月 25日至1989年10月 30日期间,A公司依美国加州公司法的规定被中止营业,但仍有能力主张自己的商标权利。因此,评审委员会于 5月 28日裁定: A公司和B公司提出的 C公司“SANTAK”商标注册不当的理由成立, C公司注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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