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质押纠纷案
日期:2007-06-25 12:02
害银行信誉。故诉请确认轻工公司向我行所作的票据质押合法有效。如质押的票据有瑕疵,则请求判令轻工公司交付开证保证金271.9万美元。 被告辩称:我司是一家进出口公司。1995年5月,接受江苏省昆山市生产服务公司(下称昆山公司)委托,代理进口羊毛业务。根据约定,我司向投资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在进口单据到达后,我司以昆山公司提供的6张银行承兑汇票作为赎单质押,换回进口单据。因此我司与投资银行这间的票据质押合法有效。我司和昆山公司发生的外贸代理合同纠纷,与投资银行无关,不应当影响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票
3/15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9/20 1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