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质押纠纷案
日期:2007-06-25 12:02
据质押效力。我司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维护票据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投资银行的权利受到损害,并非我司的过错和责任。接受票据质押的投资银行是专业银行,不仅有审查的义务,也有审查的手段。如果投资银行认为票据存在瑕疵,其责任不应由我司承担。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6月23日,被告轻工公司因代理昆山公司从澳大利亚丸红株式会社进口羊毛,向原告投资银行申请为总金额271.9万美元、付款为360天见票即付的远期汇票开立信用证,轻工公司以人民币253万元的90天远期银行承兑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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