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质押纠纷案
日期:2007-06-25 12:02
票设定质押,约定待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到达后,交付与发票金额等同的360天远期银行承兑汇票给投资银行,以换取单据。在此之前,货权属于投资银行。经审查,投资银行于1995年6月23日开出“1295YQ1046”号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价款:CIF厦门,议付期360天,凭受益人澳大利亚丸红株式会社提交的有效单据及发票同以投资银行为议付人的360天见票的远期汇票议付。 1995年7月26日和8月7日,原告投资银行分别接到国外议付行“西太平洋银行”和“澳大利亚国民银行”的议付单据,总金额270904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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