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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标书快递延误赔偿纠纷案
日期:
2007-06-25 12:02
重量”的规定,在被告运单背面书写明确,故应视为原告和被告双方均接受上述规定,被告应按“修改议定书”规定的承运人最高责任限额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标书运单上填写总重量为8公斤。 据此,该院于1995年9月18日判决: 一、被告美国联合包裹运送服务公司自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法郎(折合人民币12695.47元)。 二、原告其它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第一审判决宣判后,原告和被告均未提出上诉,被告已履行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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