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扣押香港“海湾谷物”号轮案
日期:2007-06-25 12:01
人未支付此款。“海湾谷物”号轮停泊在大连港,请求予以扣押,责令被申请人提供4万美元的现金担保或其他形式的可靠和满意的担保。申请人愿意承担因扣船错误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大连海事法院接到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前扣押船舶的具体规定》第一条第8项的规定,经院长批准,于1991年3月11日裁定: 一、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的“海湾谷物”号轮。 二、责令被申请人自即日起30日内提供4万美元的现金担保或其他形式的可靠担保。 裁定书和经院长签发和扣押船舶命令发出后,被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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