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鹰一号”上诉案
日期:2007-06-25 12:01
理费2500美元的赔偿要求,经一审法院审查,共认定损失为103271.08美元。 1988年4月4日海运局以金鹰航运公司不出具任何支持单据就无理要求其承担全部修理费9764000日元、船期损失60000美元,并威胁否则就在中国境外扣船和采取法律行动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公正判决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和赔偿数额。在诉讼期间,三方一直进行庭外协商,海运局与贝尔航运公司于庭外达成了15:85的碰撞责任比例协议,双方确认“红旗138”轮的损失为139281.49美元, “恩宝”轮的损失为247952.88美元。但金鹰航运公司在应诉并委托了代理人后,却于1989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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