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鹰一号”上诉案
日期:2007-06-25 12:01
采取停车、倒车等应急避碰措施、而是于碰撞前1.5分钟才减速,碰撞发生后25秒方停车、倒车,使碰撞成为不可避免,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1982年修订本,下同)第5、第6、第30、第15、第26条和《大连港大三山水道通航分隔制》第4条等规定,是这次碰撞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 “红旗138”轮过H 2灯浮时转向较晚,于1839时后驶入出口通航分道。对“恩宝”轮未进行连续了望,也未对“恩宝”轮的动向做出正确的判断,且其航速较快,采取停车、倒车措施较晚,亦未抛双锚制止船身前冲,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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